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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法说法 保洁员踩高摔伤保洁公司和物业公司谁担责?爱体育

时间:2023-08-28 20:51:49 作者:小编 点击:

  爱体育爱体育爱体育爱体育刘某受雇于某保洁公司,根据公司安排到汕头市龙湖区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保洁公司按月为刘某发放工资报酬。某天,刘某在该小区清洁天花板时,踩踏在灭火器箱上不慎摔伤爱体育,致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5万元,保洁公司垫付4万元。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和康复费约1.5万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保洁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龙湖法院,要求支付各项赔偿11万余元。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保洁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保洁公司在刘某劳务实施过程中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对刘某损失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踩踏在灭火器箱上的危险性,但其在未使用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直接踩踏在灭火器箱上进行清洁工作导致摔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根据保洁公司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委托保洁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提供小区的日常清洁服务,并明确了在驻场清洁服务期间保洁公司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造成损失,均由保洁公司负责处理。物业公司将小区的日常清洁服务合法交由保洁公司承揽,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根据已发生的、必须的以及合理的原则对相关费用予以确认,判决保洁公司在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之外赔偿刘某损失3.5万元。

  雇佣关系存在临时性、松散性、转包性等特点,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较为松散,有别于劳动关系,尤其在劳动风险责任承担方面。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尽可能地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保洁保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双方共同避免风险的发生。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劳动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尽可能地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幸福生活离不开各行各业劳动人民的辛勤付出,在提供劳务者发生自身损害的事故时,无论是雇主、帮工人、承揽人,还是提供劳务者本人,其都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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